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
公 告
(2020)粵01執恢516號
李瑞庚:
本院立案執行你追繳違法所得一案,因你下落不明,無法送達。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問題若干規定》第九條的規定,向你公告送達本院(2020)粵01執恢516號執行通知書、報告財產令。
執行通知書內容為:
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(2006)穗中法刑二重字第2號已經發生法律效力。因你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繳納違法所得義務,本院決定立案強制執行。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,責令你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繳納違法所得1428萬美元。
若通過本院賬戶付款,需在匯款單上注明案件當事人名稱、案號、執行人員姓名。
本院開戶銀行:平安銀行廣州越秀支行
戶 名: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
賬 號:30200727034315
報告財產令內容為:本院執行你追繳違法所得一案,你如不能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四十一條和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〉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》第三十一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三條的規定,應自本令送達之日起五日內,如實向本院報告當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。執行過程中,如財產狀況發生變動,應當自財產變動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充報告。逾期不報告,或者虛假報告的,本院將依法對你采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、限制消費、罰款、拘留等強制措施。本公告自發出之日起,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。特此公告。
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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